2016年10月,发包方阿图什市恒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祥水务”)与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简称“水利二局”)签订“阿图什市工业园区供水工程第一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为6600多万元,合同签订后,水利二局将部分工程款分包给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泰治公司”)施工,泰治公司完工后,与水利二局就结算问题产生争议并起诉水利二局。2020年9月29日,水利二局在二审阶段委托建纬所律师办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水利二局胜诉,泰治公司不服已申请新疆高院再审。
2016年10月,发包方阿图什市恒祥水务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祥水务”)与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简称“水利二局”)签订“阿图什市工业园区供水工程第一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为6600多万元,合同签订后,水利二局将部分工程款分包给新疆泰治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泰治公司”)施工,泰治公司完工后,与水利二局就结算问题产生争议并起诉水利二局。2020年9月29日,水利二局在二审阶段委托建纬所律师办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水利二局胜诉,泰治公司不服已申请新疆高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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