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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隐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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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 姓  名:林隐
  • 职  务:合伙人
  • 办公机构:南京办公室
  • 联系电话:13851511199
  • 电子邮箱:njlinyin@163.com
  •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
  •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程总承包

执业经历

2009年6月加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2016年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成立,林隐律师被派驻到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至今。林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12年,现主要从事以建设工程、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总承包领域为主的专业法律服务。此外,林隐律师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方面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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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法学院

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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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委员


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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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2919年度秦淮区优秀青年律师;

2、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典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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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上海迪士尼项目五家总承包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向项目业主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索赔的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为五家总承包商挽回了巨额损失。

2、代理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太原市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市财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施工合同发包人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偿债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提出隐名发包人概念,要求非施工合同发包人的建设单位太原市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施工合同发包人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采纳。该案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主动与客户和解,并一次性向客户支付了全部尚欠6000多万元工程款,客户对该案的处理结果及律师的代理服务均非常满意。

3、为某大型施工央企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以某地级市政府为被申请人,针对预约合同可得利益的近亿主张,在我方论据充足、证据完整的情况下,成功促使对方与我方达成和解协议,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千万元。

4、代表北京某大型国有施工企业向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追索工程款及利息损失1.7亿余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财产保全冻结对方巨额存款并查封对方价值20亿(保全金额为1.2亿)的土地,该案历经三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对方向委托人支付尚欠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共计1.2亿余元及逾期利息,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5、为陕西某安装集团公司代理多起因转包、挂靠而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等),其中一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委托人无需承担责任的原审判决。

6、为北京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一起诉开发商继续履行合作销售合同的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争议标的额高达2.3亿余元,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开发商200套房屋,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调解结案。

7、代理宁波某上市施工企业与北京某施工企业之间合作合同纠纷仲裁案(杭州仲裁委员会),本请求金额2个多亿,通过提起2个多亿的反请求并提交大量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达8千多页),成功抵销了申请人所提出的大部分本请求金额,杭州仲裁委最后裁决宁波公司仅需支付1000万元,杭州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多达423页。

8、代理十四冶与无锡某房产开发商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无锡仲裁委员会),本请求金额和反请求金额合计3个多亿,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对方向委托人支付尚欠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停窝工损失、撤场费用、合同解除后未施工部分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4亿余元,并驳回对方的仲裁反请求。

9、在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海泰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因双方合资公司名下土地被政府以23.22亿元有偿收回而产生的系列纠纷案件(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代理江苏凤凰置业公司,案件标的额分别为9100万元和5.8亿余元。其中委托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两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请,后对方主动撤回了其起诉委托人的案件(标的额达5.8亿元)的起诉。现对方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权(9100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过户至委托人名下。

10、代理南京某监理公司与南京市某政府部门之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京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裁决南京市某政府部门需向监理公司支付200多万元的监理费及其利息,因南京市某政府部门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继续代理南京某监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南京市某政府部门支付了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

11、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被告)代理一宗价值数亿元土地转让纠纷案的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在一审败诉(一审法院判决该开发商应将土地过户给原告)的情况下二审全面胜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该开发商过户土地的诉讼请求),使该开发商最终获得了该宗价值数亿元的土地。

12、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被告)代理224户购房业主因该开发商未做外墙保温层群体起诉该开发商违约、要求赔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224户购房业主的诉讼请求,小区内其他几千户业主因此息诉,使开发商免于承担巨额的赔偿款。13、在陈书豪诉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和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代理武宁房产公司,此案涉及小区围墙倒塌致业主受损时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较为典型并极具指导意义,律师代理武宁房产公司在该案中所提出的房产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为两审法院所采纳,后该案分别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律师所提出的房产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被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该案例时的裁判摘要中。